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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心理学系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2013-10-17 14:19  

总 则

心理学系的教学工作是成都医学院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心理学系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全面提高心理学系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教学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一条  在每年的5月、11月下达教学任务,系接受教学任务后,在一周内召开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任课教师工作会议,具体布置落实教学任务。教研室根据教学任务要求,明确教学目标,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程的规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条  教研室根据学校的教学任务成立教学组,确定主辅讲教师名单,制定教学实施计划(见第六条)。并在一周内将排课要求和主辅讲名单交系办公室。

第三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在每学期开课前,要严格进行新教师的试讲、老教员预讲制度。对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担任授课教师,预讲不合格不能讲新内容。试讲、预讲记录要存入科室的教学档案。

第四条  教学实施计划(包括理论课实施计划、实验课实施计划)。在教学任务下达一个月内交到系办公室,由系领导批准后实施。在教研室接到课程表后的一周内完成教学日历,并上交系办公室(教学日历、教学实施计划的格式和要求附材料后面)。

第二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五条  课堂教学(含实验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授上课必须有教案;副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以下的教师既有教案又要有讲稿。要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切实做到教书育人;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要讲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艺术,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以及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坚持把思想文化素质教育渗透到教学活动中,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师根据不同年级和不同教学层次的特点,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教学改革,并且,切实收到实效。

第七条  教研室在执行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学时,如需对学时及教学内容做调整或变动,须报请系领导,经请示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教研室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随意串课,请他人代课。

第九条  注意使用教具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各学科多媒体授课的教学内容不可于90%,鼓励和支持使用引进原版外文多媒体教学课件。

第十条  上课期间不准在教室使用手机等,不准在教室吸烟。

第三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听课制度。系领导、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专家都应该定期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掌握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和掌握学生的教学反馈意见,全面了解第一线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和改进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教师之间也要相互听课,取长补短。

第十二条   要建立教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教书育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全系性的教学检查每学期应进行一次,由主管教学系领导,系办公室组织实施。系还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   为了准确掌握教研室的情况,系要建立逐级教学报告制度。教研室要在每学期末向系报告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系有计划地开展教师教学水平评价和教学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向全系公布。

第十五条   系要围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鼓励广大教师结合教学实践或教学改革,积极努力申请国家、省、学校各种层次的教学研究课题。教研室应结合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第十六条   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在年终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犯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学校有关奖惩条例执行。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十七条   教研室根据学校、系的要求,把较高教学水平的教授、副教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教师。高级职称承担学生的理论课教学任务不得少于60%,助教一般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八条   各级职务的教师都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额度的教学工作量任务,不能完成教学工作者,不能获得各类有关教学工作的表彰奖励。对于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主讲教师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任课期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因公出差或患病等原因需变动者,必须将变动意见报主管系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对各级职务教师的工作业绩和教学表现进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与年终绩效津贴挂钩。

第五章  学生考试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题:题型以多选题、简答题、论述题为主,鼓励增加考核学生综合思维能力的试题,考试内容覆盖面要大。题量50学时以上的课程考核时间2小时为宜,低于50学时的课程以1.5学时为宜。

第二十二条   试卷:考试采取考教分离的原则。在考试前一周内提交难易程度相同的AB两套考试题,考题要由专人负责。两套考题的主观题不允许重复,客观题重复率小于5%。落实责任,保证万无一失。

第二十三条   监考:每个考场要安排2人监考,监考时要清点考生人数,做好考场记录。试卷要在考场内封卷。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暗示或指导学生答题,也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其它工作。发现违纪考生要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记录、签字、上报。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   可以以相对成绩上报,成绩要符合下列要求:平均成绩在75-85之间,标准差在5-8之间,全距不得低于25分。考试后一周内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分析表一式三份(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交到系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考试总结:教研室对考试的整体信度和校度进行分析,对试题的难度系数、区别度进行分析,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总结,将结果记录于考试成绩分析表。

第二十六条   如出现漏题、透题、监考不严格、丢失试卷、错报成绩、成绩核算差错率超过学校规定(千分之五),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档案归档内容、范围:

1、学校、系下发的各类教学文件。

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编教材、典型教案、多媒体课件等。

3、各层次、各年级考试试题、试卷、试题分析、成绩分析、考场记录等。

4、每学期的教学计划、教学实施计划、教学日历、教学研究的活动计划及记录、典型的经验材料、教学工作量统计表等。

5、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材料,教师试讲记录,教学人员奖惩材料,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材料,教学研究刊物等。

6、其它教学文件。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心理学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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