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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心理学系教学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2014-05-20 14:20  

教学质量检查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质量的主要措施。为保证该工作正常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教学质量监控指导思想

第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评促教,以评促学,教学相长,提高质量”,使评价工作成为推动教学质量提高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要坚持将严肃、认真、科学、合理地考核与对教师进行督促指导结合起来,帮助教师发现问题,改进提高。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要有利于引导和鼓励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进行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教师的个人专长,鼓励教师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努力进行探索和尝试。

第二章  座谈会制度

第四条 系教学主管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教学、管理中存在问题,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记录,有关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进行反馈或作出处理。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每学期至少分别召开一次。

第三章  教学检查制度

第五条 系教学领导负责教学的常规检查工作。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二周系教学秘书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检查本学期上课教师的教案、授课进度表等。

第七条 系每学期不定期抽查教案、作业,期末对考试、考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听课制度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5次,主要以其分管课程的授课教师的课程为主。

第九条 教研室的教师每学期至少听35节课。

第十条 系主管教学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其他系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节。

第十一条 听课要填写《听课记录本》,注明听课时间、地点、专业、课程名称及其授课教师及听课内容;针对听课情况写出听课评语,如实反映课堂教学情况,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帮助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听课记录本》于学期结束前交系教学秘书。

第五章 教师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教师考核于每学年年终进行,考核对象为在职在编、聘任到教师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考核、教学工作考核、科研工作考核和其他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章  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第十三条 系里为每年新进的青年教师配备一名专业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导师应严格按照《成都医学院关于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暂行规定》,保质保量地对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进行认真指导和帮助,促进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 导师应按照学院导师制度规定如实填写《成都医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记录本》。

第十六条 导师任期两年,期满后根据绩效情况再行续聘。

第七章  考试管理制度

规范命题制卷、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场管理,规范阅卷环节,坚持考前教育与考场严格管理相结合,建立巡考检查责任制,充分发挥试卷成绩分析在反馈教学效果方面的重要作用,针对性地改进教学,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心理学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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