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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心理学系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2014-10-15 1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心理学系院考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强化考核质量标准,规范考核程序,使课程考核工作更加科学、严谨,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籍参加学习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院考课程考核工作实行系、教研室两级管理。

第四条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组成,负责院考课程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全系院考考核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一)根据培养方案,制定院考课程考试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二)组织试卷命题、审批及试卷的保密工作;

(三)负责落实课程考试主考及监考人员的安排;

(四)负责本系所开课程的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分析、试题质量分析和材料上报以及学生答卷整理、归档等工作;

(五)做好考试巡视及违纪、作弊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院考课程补(缓)考、补修、重修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与课终考核两大部分。超过36学时的各门课程都应进行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得少于4次;36学时及其以下的院考课程可将平时测验、作业等的平均成绩记为课终总评成绩,

第六条  平时考核的方式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或读书报告、文献分析、撰写学术论文等形式,具体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决定。

第七条  院考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核方式,报系主任审核批准。

第四章  考核命题

第八条  院考命题方式

命题可选用教师命题、试题(卷)库命题两种方式。

第九条  院考命题程序

(一)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命题方式由教研室主任确定、审批。

(二)院考命题完成后,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本学科教师对考核试卷进行试做,并记录试做情况。

(三)教研室主任应结合试做情况对试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试卷与教学大纲要求的符合程度、试卷的题型、题量、难度、分值分布、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等方面,并在试卷审批表上按要求填写相应内容,报系主任批准。

(五)院考课程经院(系)审定批准后,由命题教师将试卷审批表、A/B两套试卷、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的纸质、电子文档一并上交院(系)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随机抽取任意一套试题作为考核试题,并根据院考课程考试安排提前一周将待印试卷交教务处;其它形式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决定,报系主任批准,交系办备案。

(六)试卷及相应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逐层审查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十条  在试卷的命题、审批、印制、装订、收发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卷制作完毕,由有关人员将全部试卷底版以及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销毁。

第十一条  试卷审批表、试卷样卷、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由教学秘书负责分类整理存档。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完成的答卷,由教研室保管,保管期限为该届学生毕业后一年。在保管期内,试卷仍然不得泄露,违者按泄密处理。保管到期,由教研室申报,教务处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第六章  学生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  在籍学生正常修完的课程均可参加该课程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经批准免修,直接参加课程结束考核者除外);

(二)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未按规定完成课内实验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院(系)。

第十五条  参加缓考、重修、补修考试的学生在办理缓考、重修、补修手续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七章  考试安排

第十六条  考场安排

(一)院考课程由系教学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时间、地点,报教务处备案。

(二)各门课程考核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

(三)考试座位安排应遵循隔位就座原则。

第十七条  监考安排

(一)所有院考课程考核由系教学秘书负责安排监考教师。

(二)考场不得少于2名监考教师。

第八章  试卷评阅

第十八条  试卷评阅规范

(一)试卷评阅工作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

(二)教师应按照考试前所确定的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科学、公正地评阅试卷

(三)一律使用红色墨水笔评阅试卷,要求字体清晰。

(四)评阅试卷采用给分制。填空、判断、选择题等客观题在题首给总得分;名词解释在该题首给总得分;简答、论述等题首先应在学生答题的得分点上给分,再在该小题题号前给出该小题得分,最后将各小题得分加总后的大题得分写在题首左侧得分框内,再将该分数登记在试卷首页的总得分框中。

(五)试卷总分栏上应有阅卷人、复核人签名。

(六)试卷评阅后发现评判错误(加错分、错判等),应以“\\”式样涂掉原判并在相应位置评判。修正试卷评阅,阅卷人必须在修正相应位置签全名。

(七)任课教师必须在考核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及成绩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

(一)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课终考核成绩按百分制综合评定。

(二)课程成绩组成

理论课程:平时作业或测验占40%;课终考核占60%

理论携实验或实践课程:实验(实践)报告占20%;实验操作占20%;课终考核占60%

实验或实践携理论课程:实验(实践)报告占30%;实验操作占30%;课终考核占40%

(三)学生平时成绩应在考试前一周公布,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网上录入,未公布平时成绩,不得进入课终考核成绩录入环节。

(四)补考、缓考、重修的课程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

(五)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旷考者、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记,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成绩册中分别注明“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第二十条  成绩查询与试卷复查

(一)考试结束后学生可在网上查询考核成绩。对考核成绩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试卷。

(二)复查试卷须在成绩公布后二周内或开学一周内进行,学生需填写《成都医学院查卷申请及审批表》报院系同意,上报教务处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指定地点核查试卷,复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经核查试卷确系任课教师评阅有误或录入有误,需更改成绩的应填写《成都医学院成绩修改申请及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附上原始试卷及复印件,上报教务处。

(三)原始成绩档案由教研室保管,不得遗失、涂改,除因工作需要并经教务处批准外不得供无关人员随意查阅。

第九章  考核质量分析

第二十一条  院考在期末考核结束后,对本单位课程的考核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命题内容、覆盖面、难易程度、阅卷程序、评分标准、考核结果与预期结果等,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章  考核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归档范围及内容

(一)教研室是课程考试文件归档工作的基层单位,要做好试卷归档的基础工作。归档内容包括:试卷归档目录、试卷审批表、试做试卷(AB二套)、评分细则(含标准答案)、学生原始成绩册、课程教学总结表、试题质量分析表、总评成绩登记表、总评成绩分析表、学生原始考卷。

(二)心理学系是试卷归档工作的组织管理单位,应当分学期归档本系院考课程试卷目录,试卷审批表、试卷(AB二套)、评分细则(含标准答案)。

第二十三条  保存期限

试卷归档目录、试做试卷、评分细则(含标准答案)、学生原始成绩册、课程教学总结表、试题质量分析表、总评成绩登记表、总评成绩分析表要求长期保存(十年以上);学生原始考卷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工作要求

试卷归档要求分学年学期进行,学生原始考卷分班级按学号由小到大顺序归档。

第二十五条  试卷评阅工作纪律

(一)任何人不得干涉教师阅卷、评卷工作和私自到教研室查卷查分,教师不得变相送分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违者按教学事故有关条款处理。

(二)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试卷评阅。严禁因个人原因为某个或某些学生提分或故意降分现象。

(三)严禁学生在评卷期间干扰评卷工作,违者将按违纪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成都医学院心理学系在籍学生的院考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心理学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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