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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心理学系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2015-09-21 15:23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仪器设备的使用向校内外开放.目前开放的实验室有:眼动实验室,认知神经科学实验室,视觉认知实验室,生物反馈治疗实验室。校内研究者以及校外与实验室有实质性合作者,均可申请使用实验室所属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科学实验研究。

第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提前10天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验方案,经有关专家审验合格后到管理人员处进行预约登记,仪器设备的使用时间由实验室统一安排。

第三条 凡申请来实验室做实验,均需填写申请表,其中实验可行性、技术路线与经费预算应根据课题所涉及的实验内容找相关实验室负责人(指导老师)协商后填写,最后交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导师)和我中心主任双方共同签署意见。

第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取消预约,应提前24小时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如临时安排实验,要视实验室仪器的预约情况尽量安排,保证预约者优先。

第五条 各研究室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必须是经相应仪器设备技术咨询人员技术培训,经技术咨询人员检查其操作合格后方允许独立使用。

第六条 初次使用实验仪器进行实验的人员一定要有本实验室相关人员全过程陪同,在实验过程中服从相关人员的技术指导。

第七条 每次实验前应对实验仪器例行检查后方可正式操作。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使用前和使用后的运行情况的档案记录。

第九条 实验操作应严格按照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遇有仪器运转异常应立即向相关管理人员报告,不得隐瞒事故。

第十条 遵守研究室相关的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安静,严禁在研究室内吸烟或饮食。   第十一条 研究者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按要求关好,收好仪器,使用ERP和生物反馈仪必须做好电极帽及其他用具的清洗工作, 并如实准确填写使用记录,及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实验结束一周内交实验室备份光盘,清理计算机内文件。

第十二条 凡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者,应按照赔偿制度赔偿,并协助仪器设备的管理者安排处理好有关的维修事宜。

第十三条 凡不能认真履行实验室条例者,或故意违章操作者,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者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使用实验室资源的资格.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视其认识程度,经国家重点实验室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恢复其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为提高设备利用率,实现资源共享,解决大型仪器设备在使用,养护,维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以机养机,自我发展的目的,实验室内部大型仪器设备(100万元以上),采取统一管理,公共有偿使用的制度。

第十五条 凡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均需参加室内卫生的清扫工作,不讲卫生或不打扫卫生这,每人每次罚款5元,仪器使用后未关机断电者,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用包括成本费和微额利润.成本费包括消耗费,劳务费,折旧费.利润率一般掌握在20%50%范围内。

第十七条 研究者应按实验安排人次数预交部分使用费.主要用于研究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实验耗材,设备附件添置,管理人员劳务费支出以及实验结果发表后的奖励等.经费由实验室统一从使用者的项目经费中划拨。

第十八条 所有研究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成都医学院校内,外等不同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若有冒用名义少付使用费的事件发生,对当事人将暂停其使用仪器的资格,并处应交使用费10倍以上的罚款。

第十九条 每一个实验开始前必须预付部分仪器设备使用费,管理委员会方可安排时间。

:仪器设备使用流程图

 领取申请表填写实验方案相关专家和管理者审核签字预交部分实验费用登记安排实验时间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填写使用前状态情况正式实验实验结束后清理,检查仪器设备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后情况使用人签字交齐剩余实验费用。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心理学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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